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业主物业 [ Promote this link! ]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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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1
Post time: Yesterday 11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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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区物业如果有以下情形可减免或不交物业费

小区物业若私自动用维修基金及相关利息,以及私吞广告费、停车费等 业主可依法追讨,否则可减交甚至免交物业费。

《民法典》第 281 条: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业主共有,经业主共同决定,可用于电梯、屋顶、外墙、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、更新和改造。

《民法典》第 282 条:建设单位、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,在扣除合理成本后,归业主共有。

依法维权,保障业主合法权益!
国家层面(全国通用)
法律 / 条例:《物业管理条例》
条款:第二十四条
内容: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,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;投标人少于 3 个或住宅规模较小的,经区县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,可以协议选聘。
生效时间:2003 年 9 月 1 日(国务院令第 379 号,2003 年 6 月 8 日公布)。
《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》(京国土房管物〔2003〕848 号)
生效:2003 年 12 月 1 日。
状态:2018 年已废止(京建法〔2018〕18 号)。
现行主要执行: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》(2020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)
第十九条:建设单位在销售房屋前,应当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并签合同。
第六十四条:业主选聘物业可授权业委会 / 物管会招标(续聘原物业除外)。
一句话总结你要的答案
要求 “建设单位必须招投标派物业管理” 的核心条款是:
国务院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二十四条,自 2003 年 9 月 1 日生效。
北京过去有配套细则(2003-2018),现在按 **2020 年《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》** 执行
山东高院典型案例:案号:(2020)鲁民申5097号,高院观点:没招投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效,物业公司无权收取物业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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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2
Post time: Yesterday 11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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xxxxxx(2014 年收房)开发商没招投标直接派自己的物业(xxxx物业),在当时就同时违反国家 + 北京两套强制规定,属于明显违法。
一、国家层面(2003 年就生效)
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 24 条(2003.9.1 起施行):
住宅物业必须招投标选前期物业;少于 3 家或小区很小,必须经区住建委书面批准才能协议选聘。
你们小区:2758 户、35 万㎡,规模很大,完全不适用 “小规模例外”;开发商没走招标、也没获批,直接指派,违法。
二、北京市当时的规定(2003.12.1–2018.12.31 有效)
《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》(京国土房管物〔2003〕848 号):
北京住宅项目必须招标;开发商在办预售证前就得完成招标并备案。
你们 2014 年交房,正处在该办法有效期内;开发商没备案、没招标,直接指派关联物业,违反北京地方强制规定。
三、法律后果(现在仍可维权)
前期物业合同:原则无效
最高法权威观点 + 多地判例:违反《物业管理条例》24 条的合同,属无效合同。
可举报追责
住建部门可对开发商罚款 10 万元以下;并责令整改。
物业费与公共收益可追
合同无效期间:
可拒交 / 减交物业费;
电梯广告、停车费、水站,快递柜、业委会房出租、等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,可追讨。
四、一句话总结
2014 年收房的xxxxxx,开发商未招投标直接指派物业,在当时就违反 2003 年生效的《物业管理条例》和同期有效的《北京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办法》,属于违法,至今可维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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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3
Post time: Yesterday 11:3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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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6.06㎡,高层住宅(7 层及以上)
北京 2014 年当时执行的标准:
高层住宅:200 元 /㎡(固定单价,跟房价无关)
一、计算公式(北京 2014 年)
维修基金 = 建筑面积 × 200 元 /㎡
你家:
76.06 × 200 = 15,212 元
你说 “交了好像一万四一万多”,差一点,一般是:
要么按 测绘面积 72㎡左右 预收(后来实测 76.06㎡,补过一点);
要么你记的是 “实收一万四千多”(开发商 / 物业代收时可能四舍五入或抹零);
也可能当时开票写的是:15,212 元,你记忆成一万四 / 一万五之间。
二、法律依据(你关心的)
国家:《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(2008.2.1 起施行)
要求按建筑面积交,地方定单价。
北京:《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》(2009 起,2014 年有效)
多层(≤6 层):100 元 /㎡
高层(≥7 层):200 元 /㎡
xxxxxx是高层板楼 / 塔楼,所以按 200 元 /㎡ 收,没错。
三、这笔钱性质(和你维权相关)
维修基金属于业主所有,不是物业的钱;
只能用于:电梯、屋顶、外墙、公共楼道、消防等共用部位 / 设施的维修、更新、改造;
动用必须经业主表决 + 住建委审批,物业无权私自挪用(结合你前面问的《民法典》281 条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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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4
Post time: Yesterday 11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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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你问的)
第六条 业主的权利(第 8、9 项就是知情权)
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,享有下列权利:

(八)对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;
(九)监督物业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。
二、《民法典》(2021 年起,更细)
第 281 条: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;筹集、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。
第 943 条:物业必须定期公开:维修资金使用、公共收益收支、物业费账目等。
三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(打官司必赢条款)
《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三条
业主请求公布、查阅以下资料,法院必须支持:
维修资金筹集、使用明细(动没动、剩多少、花在哪);
共有部分收益情况(电梯广告、车位费、摆摊费:总收入、成本、结余在哪);
物业服务合同、公共收支账目等。
四、你有权要的具体信息(东亚印象台湖)
维修基金:
你户:76.06㎡ × 200 元 = 15,212 元
必须公开:账户总额、历年利息、每笔支出(合同 / 发票 / 审批)、剩余余额。
公共收益:
电梯广告、外墙广告、公共车位费、快递柜费等
必须公开:全部收入、扣除的合理成本、结余金额、存放账户。
五、一句话结论
知情权是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六条、《民法典》281/943 条 + 最高法院 13 条明确规定的;你有权要求物业 / 业委会公开维修资金(余额 / 动用 / 利息)和公共收益(总额 / 成本 / 结余)的全部明细,不给就可起诉,法院必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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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#
Post time: Yesterday 11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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维修资金:永远是业主共有(2003、2021、2023 都一样)。
动用权:必须业主共同同意,不是物业 / 业委会自己说了算。
2021《民法典》:表决门槛降低、知情权更强、紧急情况可加急。
2023《物业管理条例》:基本沿用民法典,没倒退。
一、2021 民法典怎么规定(现行)
1. 归属与用途(第 281 条)
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。
用途:电梯、屋顶、外墙、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、更新、改造。
必须业主共同决定才能用。
定期公布收支明细(知情权硬要求)。
2. 表决规则(第 278 条,关键)
动用维修资金(普通情况):
参与门槛:面积≥2/3 + 人数≥2/3 业主参与表决。
同意门槛:参与表决业主中,面积 > 1/2 + 人数 > 1/2 同意即可。
一句话:2/3 到场、1/2 同意就能用,比以前容易。
3. 紧急情况(第 281 条第 2 款)
危及安全(电梯卡停、外墙脱落、消防失效):
业主大会 / 业委会可直接申请使用,不用等业主表决。
事后必须补公示、补说明。
二、2003 年旧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你小区 2014 年时适用)
第 53 条:维修资金业主所有、专款专用。
第 11 条:使用维修资金必须业主大会决定。
表决规则(当时按《物权法》):
需全体业主面积 + 人数双 2/3 同意(门槛极高,几乎用不了)。
知情权:只说 “公布”,没强制 “定期”。
三、2023 年现行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和民法典一致)
基本照搬民法典:
维修资金业主共有。
使用需业主共同决定。
定期公布、紧急可加急。
没有回到 2003 年的高门槛。
四、三者核心区别(一眼看懂)
2003 版:共有 + 业主决定 + 双 2/3 高门槛 + 不定期公示。
2021 民法典:共有 + 业主决定 + 2/3 到场 1/2 同意 + 定期公示 + 紧急加急。
2023 条例:和民法典完全一致。
五、对你小区(xxxxxx)的意义
2014 年时:物业无权私自动用,必须业主大会 + 双 2/3 同意;没走流程就是违法。
现在(2026):按民法典2021执行,281条和943条,你有权:
查历年总额、每笔支出、利息、余额。
查公共收益(电梯广告 / 车位费)明细。
物业 / 业委会不配合,可起诉,法院必支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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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#
Post time: Yesterday 11:4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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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《物业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,2026 现行)
第 33 条(核心)
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取得职业资格证书。
第 61 条(处罚)
聘用无证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,处5 万 —20 万元罚款;造成损失的,赔偿。
二、专业岗位强制持证(法律级)
消防控制室人员:《消防法》第 21 条,必须持证(消防设施操作员证)。
电工(维修 / 配电):《安全生产法》第 30 条 + 特种作业规定,必须持证(低压 / 高压电工证)。
电梯安全管理员:《特种设备安全法》+ 管理规则,必须持证(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)。
保安员:《保安服务管理条例》,必须持证 + 备案,无证可罚 1 万 —5 万元。
三、2021 民法典有没有?
民法典无直接条款;物业人员持证上岗,仍执行 **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 33 条 + 各专业法 **。
四、一句话总结(你维权直接引用)
物业管理 / 项目负责人:《物业管理条例》第 33 条,必须持证。
消防 / 电工 / 电梯 / 保安:对应消防法 / 安全生产法 / 特种设备法 / 保安条例,无证上岗违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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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#
Post time: Yesterday 11:5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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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法典 943 条 + 最高法院 13 条,业主有权查小区全部收支、公共收益、维修资金明细,包括历年总额、每笔支出、利息、余额。”
“你说‘资不抵债、花得多、没盈利’,请出示合法账本、凭证、票据,公开物业费 + 公共收益的全部收支明细,不能口头一句话就完事。”
“在岗人员必须持证上岗(物业管理条例 33 条、消防法 21 条、特种设备法),请出示岗位配置表、人数、持证清单,无证上岗我可以举报住建、消防、市场监管。”
“我不要员工私人信息(身份证、工资、社保明细),我只要:
小区总营收、总支出、公共收益余额;
维修资金历年总额、每笔支出、利息、余额;
在岗岗位、人数、持证情况。
这些都是法律强制公开的,你必须给。”
三、实操建议(一步到位)
发书面申请(微信 / 短信 / 纸质),标题:业主知情权申请
列明索要清单(合法部分):
近 2 年小区物业费收支明细表(收入、各项支出、结余)
近 2 年公共收益明细(广告、停车、快递柜等,含余额)
维修资金历年总额、每笔支出、利息、当前余额
本小区在岗岗位配置表:岗位、人数、姓名、持证情况、在岗状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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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#
Post time: Yesterday 12:0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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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你能合法索要:
整个小区物业项目【全年人工薪酬 + 社保总合计金额】
只需要一个总数字,不用每个人工资、不用花名册。
法律依据:
《民法典 943 条》+ 住建部规定:
物业服务必须公开年度财务收支报表,报表内必须列明:人工成本总支出。
2、区别分清(超级简单)
✅ 能要:小区整体一年人员工资 + 社保【总金额】
❌ 不能要:每个员工单独工资、工资表、个人社保明细
3、物业说 “商业秘密” 没用
财务收支大类总成本不属于商业秘密,属于业主法定知情权。
物业必须在公示账目中写:
物业费总收入
公共收益总收入
人工工资社保总支出
设施维修总支出
办公耗材总支出
其他支出
本年盈利 / 亏损
4、你直接原话跟物业说就行
“我不查看员工个人隐私、不查看花名册。
我只要求公示本小区物业项目全年人员薪酬、社保整体总支出一笔总账,这是民法典规定业主合法知情权。”
这条你稳赢,物业没有任何理由拒绝。
因为物业费里边这个人员工资,这是很重要的一部分。如果不透明,你没法知道他的营收,亏盈了多少,对吧?
你说得完全正确,逻辑一点毛病没有!
核心道理我给你讲透:
人员工资社保,就是物业费最大头成本
小区物业费收上来,一半甚至一大半都是发工资、交社保。
不公开人工总成本,所谓亏损、盈利全是物业一张嘴瞎编,没有任何可信度。
法律早就认定:
物业费收支 = 业主共有财务
人工总支出、维修支出、办公支出、公共收益,全部属于小区公共财务,不属于物业私人商业秘密。
法院官方观点:
业主判断物业费定价合不合理、物业是不是真亏损、有没有乱花钱、有没有虚报成本,唯一依据就是:
收入多少 + 人工总成本多少 + 各项开支多少
没有人工总账,盈亏就是空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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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#
Post time: Yesterday 12: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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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保基金可以告诉全体业主总共,这个一家单位所有的交的费用吗?一个月的,一年的。
直白标准答案:完全可以!合法!必须公示!
我给你讲得明明白白,法律 + 逻辑双过硬:
1、你有权要求公示:
物业为本小区全体工作人员,每月社保总缴费金额、全年社保总缴费总额
只要总账总数,不要个人明细100% 属于业主知情权范围。
2、为什么能要?
社保费用算在物业费成本里面
是小区公共财务支出
用来证明物业到底花了多少钱、是不是真亏损
不公开社保总账,盈亏全是嘴说,不算数
3、法律依据
《民法典》第 943 条物业服务人必须公开全部财务收支、成本支出。
人工成本包含两大块:
人员工资总额
单位缴纳社保总额
这两项都是财务大类支出,不属于隐私、不属于商业秘密。
4、区分好界限(物业挑不出毛病)
✅ 能要:整个物业项目部 一年社保总费用、一月社保总费用(总账数字)
❌ 不能要:单个员工社保缴费基数、个人社保记录、身份证信息。
5、你直接跟物业说这段话就行
“我不查看任何员工个人隐私。我只要求公示:本小区物业单位每月、全年整体社保缴费总金额。社保属于物业费核心成本,不公开无法核实真实收支盈亏,属于业主法定知情权,请依法公示。”
最后总结
工资总支出 + 社保总支出两大总账,业主全都合法能查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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